公司法修訂草案三次審議稿(下稱“修訂草案”)于28日提請十四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五次會議審議,其中進一步強化了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(guī)范,也進一步完善了中小股東權利保護相關規(guī)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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為進一步完善中小股東權利保護相關規(guī)定,“修訂草案”做了四方面修改,以加大對中小股東的保護力度,賦予中小股東和大股東同等的權利。
要實現(xiàn)這個目標,就要在中小股東的知情權、監(jiān)督權和收益權的法律法規(guī)建設方面進一步深化。
“修訂草案”明確,要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、復制公司有關材料的規(guī)定?,F(xiàn)行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,股東有權查閱、復制公司章程、股東會會議記錄、董事會會議決議、監(jiān)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;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。
但這些規(guī)定還是留下了“尾巴”,比如,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的,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,說明目的。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有不正當目的,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,可以拒絕提供查閱。
雖然法律規(guī)定也提供了救濟手段: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,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閱。但在這個過程中,由于時間成本、財務成本等各方面的成本都很高,會讓很多中小股東望而卻步。
在司法實踐中,也有類似的案例。有案例表明,法院雖然認為股東為了保障自身利益可以要求查閱公司賬簿,但又認為股東應當提供其所要查閱的賬簿內容和與股東利益有關聯(lián)性的材料和初步證據。
“修訂草案”賦予了律師事務所、會計師事務所等負有保密義務的中介機構在獲得股東授權后,直接對公司的賬簿和財務憑證進行查閱的權利,從而可以幫助公司股東、更多是中小股東對公司財務狀況進行實質性審查。這是完善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查閱、復制公司有關材料的規(guī)定的重要體現(xiàn),也是為了保證中小股東的知情權。
有了充分的知情權,隨之而來的就是監(jiān)督權。“修訂草案”要求進一步強化對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規(guī)范,這離不開監(jiān)督機制的強化。
現(xiàn)行《公司法》規(guī)定,中小股東可以通過單獨或者聯(lián)合行使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的權利,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。“修訂草案”強化了中小股東對公司經營質詢權、利潤分配權及臨時召開股東大會權。這樣,中小股東也可以參與公司重大事項決策,并對于損害自身權益的行為提出異議,甚至推翻大股東原來設定的議案。
另外,還要保證中小股東的權益權不能受到大股東實際操縱的損害。
“修訂草案”明確,如果控股股東濫用股東權利,嚴重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利益的,其他股東有權請求公司按照合理的價格收購其股權。這是一種保底性的權利,對不能控制公司命運的中小股東來說是尤為重要。
損害中小股東利益的情況的出現(xiàn),更多是大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操縱的結果。當前,已經有不少中小股東對大股東維權的案例出現(xiàn)。按照“修訂草案”內容,今后大股東如果出現(xiàn)了違規(guī)行為,造成對中小股東的利益損害,就不但不能獲益,還會為此付出代價。
現(xiàn)行《公司法》在對中小股東的保護方面取得了很大的進展,已經形成了一個相對健全、完善的中小股東保護體系。但是,包括中小股東的知情權、監(jiān)督權、權益權在內,很多權利還需要進一步落實、加強,只有當權利人根據法律的規(guī)定積極行使這些權利,才能將其轉化為現(xiàn)實權利。而“修訂草案”,正在把“紙面權利”變?yōu)?ldquo;現(xiàn)實權利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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