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博主“達文西的旅行”在B站等社交媒體發(fā)布多個視頻稱,上市公司萬興科技(300624.SZ)強制員工加班,視頻發(fā)布后,引起網友關注,目前在B站總播放量達130萬。
(資料圖片僅供參考)
對于上述員工發(fā)布的視頻內容,萬興科技對第一財經記者表示,經公司查核,蔡某(達文西)在職期間未曾提交任何加班申請,因此公司無法向其支付加班費。
公開資料顯示,萬興科技主要從事視頻創(chuàng)意、AIGC應用、繪圖創(chuàng)意等創(chuàng)意軟件產品與服務的設計、研發(fā)、銷售和運營。該公司成立于2003年,2018年在深交所上市。受AIGC概念影響,萬興科技股價在今年前四個月漲幅達到185%。
截至4月17日收盤,萬興科技報82元每股,跌2.26%。
上市公司員工稱被強制加班
在B站上化名為達文西的蔡某,曾是上市公司萬興科技的音頻資源供應部總監(jiān)。
4月10日,達文西在社交平臺發(fā)布視頻記錄自己前往萬興科技的“討薪”過程。在該視頻中,他向萬興科技董事長吳太兵提出周末加班是否合法的問題。吳太兵回應達文西“你去勞動仲裁,他會告訴你是不是合法”,并表示自己從來沒要求過員工周末加班。
這條標題為“文西冒風險整頓職場”的視頻發(fā)布后,在B站上的最新播放量達40.8萬。
“我在去年6月22日入職到去年12月22日離職,剛好六個月的時間,掰著手指頭可以數(shù)出來,不用加班的時間不到五天。”達文西4月16日接受第一財經對記者表示,在加班的時候,每天下班的時候多在晚上10點之后,甚至是零點。
“加班總時長達198個小時,這是我有打車記錄的時間,還有一些沒有被記錄的。”達文西對記者說。
對于達文西所述內容,萬興科技向記者提供了一份“情況說明”,表示根據(jù)公司制度規(guī)定,員工因工作需要可提交加班申請,經公司批準通過后按勞動法規(guī)定支付加班費。
萬興科技表示,關于網傳相關視頻,公司初步判定是蔡姓員工發(fā)布。蔡某于2022年6月22日入職本公司,在三個月試用期到期前,因試用期業(yè)績嚴重不達標,蔡某向公司主動申請延長試用期至六個月。在試用期內,蔡某因工作過程存在多次嚴重違規(guī)情形,經其書面確認,公司給予其“公開批評”處分。2022年12月21日,經雙方協(xié)商一致,蔡某主動向公司提出書面辭職申請。在蔡某申請離職和工作交接的全過程,公司與蔡某均未出現(xiàn)任何分歧,且蔡某至今也未提請任何勞動仲裁或民事訴訟。
情況說明中提到,2023年2月11日,蔡某開始向公司索要加班費。公司依法依規(guī)經營,友好協(xié)商解決糾紛,協(xié)商不成倡導通過法律途徑解決。然而,蔡某還不斷通過到公司靜坐、微信威脅、發(fā)布視頻等方式與公司反復糾纏,并要求公司與其簽訂顧問協(xié)議,公司對此表示嚴正拒絕。公安部門已介入調查,公司將積極配合并保持關注跟進。
律師:用人單位不得強迫或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
達文西對記者表示,目前仍未與萬興科技就加班費的問題進行進一步溝通。
對于萬興科技提到的“試用期業(yè)績嚴重不達標”、“離職時未出現(xiàn)任何分歧”,達文西表示,在績效排名中有A、B、C等多個級別,他沒有拿過C和D,績效多是A與B,并不是情況說明中提到的嚴重不達標。
“另外在轉正前,公司提出轉簽顧問合同,于是與萬興科技簽訂了離職合同,但是后面他們說沒有蓋章,不算。”達文西說。
對此,萬興科技表示,成立20年來,該公司嚴格守法,誠信經營,從未拖欠員工薪資。
公開資料顯示,萬興科技主要從事視頻創(chuàng)意、繪圖創(chuàng)意、文檔創(chuàng)意、實用工具類軟件產品與服務的設計、研發(fā)、銷售和運營。公司所屬行業(yè)為軟件行業(yè)。
2022年財報顯示,上述公司去年實現(xiàn)營業(yè)收入11.80億元,凈利潤4125.52萬元,同比增長47.73%。該公司在今年第一季度實現(xiàn)營收3.55億元,同比增長35%;實現(xiàn)凈利潤2085.58萬元,同比增長686%。
值得注意的是,萬興科技(300624.SZ)4月17日發(fā)布公告稱,收到公司控股股東、實際控制人吳太兵及其一致行動人出具的《關于股份減持進展情況的告知函》,股份累計變動超過1%,合計持有股份比例由36.67%降至33.78%,減持約289萬股。
北京嘉維律師事務所律師趙占領對記者表示,用人單位通常都會制定關于加班的管理制度,一般都會要求員工事前申請或者是事后去補申請,經過審批通過的情況下屬于加班.
趙占領表示,勞動合同法關于加班有每日不超過一小時(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三小時)和每月不超過三十六小時的具體限制,如果說強迫員工加班,或者超出了法律所規(guī)定的加班時長上限,則屬于違法用工行為,只要有證據(jù),勞動者完全可以向勞動監(jiān)察部門去進行舉報。
北京市中聞(長沙)律師事務所律師劉凱也對記者表示,如果用人單位采取各種隱形手段強制員工加班,已經違反《勞動法》的規(guī)定。我國《勞動法》第41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由于生產經營需要,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(xié)商后可以延長工作時間,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;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,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,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。”同時,《勞動合同法》第31條規(guī)定:“用人單位應當嚴格執(zhí)行勞動定額標準,不得強迫或者變相強迫勞動者加班。”
“試用期的設立,是為了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相互了解的機會,同為勞動者,試用期內的員工在加班的相關權益與正式員工一樣的,并無區(qū)別。”劉凱對記者表示,如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規(guī)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,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以根據(jù)《勞動法》第九十條,《勞動保障監(jiān)察條例》第二十五條等相關法律規(guī)定,給予用人單位警告,責令限期改正,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,處以罰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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